| 项目名称 | 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变更登记 | 
| 依 据 |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授权垦区消防支队依法监督管理。第三章第二十条授权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审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 
| 办理条件 | 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机关各部门计算机机房 | 
| 申报材料 | 1.申请人首先提交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安全审查书面申请;2.在施工结束后,申请人提交机房交付使用前安全审查及验收书面申请。 | 
| 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拟建工程施工图、相关文件向消防机构报批。 | 
| 办理时限 | 1、审核阶段:一般工程应当10日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及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20日内审结。 2、验收阶段: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个工作日三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依据黑价联字(2005)12号《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进行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是:民用建筑按每平方米5元收费;工业建筑中甲乙类按工程造价千分之7,丙、丁、戊类按千分之5收费,收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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