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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统筹范围原则上以在级经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地区),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所有单位及基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本统一筹集、使用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职工,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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