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走进硒都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专题专栏
互动交流
首页
>
办事服务
>
面向公众
>
生育收养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办理
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其他信息
恒大汽贸城汽车有限公司举办"零利润销...
诚信出租车雷锋车队成为我市一道文明的...
市国际双语学校举办首届“英语冬令营”...
图片新闻
更多
绥化“五谷杂粮下...
【硒都文学】散文...
海伦市直机关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