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页 > 办事服务 > 面向公众 > 生育收养

收养登记

时间:2015年12月21日来源: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

  [审批条件]

  ·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收养申请书(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供户口、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提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办理程序]

  ·社会事务科受理—科长核准—发放收养证

  [承诺时限]

  ·30

  [收费依据]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规定,中国公民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件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际交纳

  [收费标准]

  ·220

  材料名称

 

  窗口名称: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