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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项目变更或更正户口项目变更或更正

时间:2015年12月22日来源:

 

所需材料

  (一)姓名变更 、更正 
  1、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居(村)委会证明; 
  (3)学籍档案及学校证明; 
  (4)户口簿复印件; 
  (5)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或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或公证书);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 
  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的姓名变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10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更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在校生由学校出具证明以及学籍档案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户口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和人事档案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无职业人员由社区居民委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3)市局人口卡查卡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4)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 
  (5)户口簿复印件。 
  (二)年龄变更 、更正 
  1、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的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母子健康手册原件或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证”原件或其加盖户籍专用章、民警签字和签属日期的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其它原因要求变更的,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2、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其加盖户籍专用章、民警签字和签属日期的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 
  (4)市局人口卡(查卡复印件); 
  (5)离退休及下岗人员人事档案记载年龄与户口登记年龄不一致的,需提供人事档案原件和复印件及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年龄认定证明; 
  (6)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其它原因要求变更的,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三)民族变更 、更正 
  1、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婚生子女20周岁(不含20周岁)以下的;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公民要求变更民族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至20周岁(不含20周岁)要求变更民族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需提供如下手续: 
  (1)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 
  (2)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分审批表”,或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其加盖户籍专用章、民警签字和签属日期的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及全户户口复印件; 
  2、父母离婚,婚生未成年子女要求自己民族随法院判决一方民族的,其上报手续需附加法院判决书。 
  3、其它情况需变更、更正的,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派出所→分、县(市)局→市局→派出所。  
办结时限

  (一)派出所审批权限及工作时限 
  公民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变更、更正姓名的由派出所审批外,其它姓名、年龄和民族要求变更、更正按规定上报分、县(市)局和市局审批; 
  1、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的公民要求变更更正的; 
  2、公民姓名系繁体字改为简体字以及冷僻字要求变更更正的; 
  3、属音同字不同和象形字笔误要求变更更正的; 
  4、原户口登记使用的“曾用名”变更为姓名的; 
  5、有身份证原件需要更正的。 
  派出所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分局审批权限及工作时限 
  属历年换发户口簿笔误,以及属微机录入错误有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证”或其加盖户籍专用章,经手民警签字,签属日期的复印件需要更正的户口登记项目(包括姓名、年龄、民族)均由分、县(市)局审批。 
  分、县(市)局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市局审批权限及工作时限 
  除派出所、分局审批权限之外,公民要求变更、更正姓名、年龄和民族的均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