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范围
1、从事动物饲养、动物及及产品屠宰、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2、从事畜禽收购、仓贮、中转的单位和个人。
3、以皮、毛、骨、角为原料进行初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4、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动物防疫条件
一、对屠宰、加工场(点)的要求:
1、场址选择应距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有屠宰间、待宰间、病猪隔离间、急宰间和烧烤炉;
3、有检疫检验操作室;
4、有完善的消毒设施和健全的消毒制度;
5、有完善的粪便、污物、污水处理设施。 二、对以皮、毛、骨为原料进行加工的厂(点)的要求:
1、场址的选择、布局、建筑符合兽医卫生条件;
2、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
3、有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申请者带两张彩色免冠正面小1寸相片到所在镇畜牧兽医站办理手续: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登记表,经镇畜牧兽医站检查核实签署意见后,送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核办理。
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接到申请后,三十天内进行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