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是指持有F、L、G、C字签证来中国的人员;以及因改变原有身份被公安机关收缴了居留证件的人员;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是指持标有调字签证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的人员及来中国进行研究的学者。为了加强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对于外国人需要在中国就业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2.就业条件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申请在中国就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持有有效的护照、证件和签证;
(2)本人具有将要从事的工作所必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
(3)受聘雇的外国人将要从事的工作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该受聘者不能进行的某种工作,并且这种工作由外国人担任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4)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学习期间不能申请就业,如果就业必须是经国家教委同意办理了退学手续的。
3.申请和批准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聘雇单位向劳动、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就业许可证。但是,经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批准被聘为专家的或其他有特殊需要,经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门认可的部、委聘雇的人员除外。
4.要求和注意事项
(1)外国人就业申请被批准后,聘雇单位应当与受聘雇者签订聘雇合同,合同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聘雇合同副本必须交原批准机关备案。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其就职单位与就业许可证的注册聘雇单位必须一致。就业期满后,聘雇单位要在外国人离职后10日内将就业许可证退交原发证机关。如需延长就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或变更聘雇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手续。就业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并且不得超过一年。就业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后,应到公安机关办理居因变更手续。
(3)国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不得聘雇未取得居留证件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
(4)就业许可证如有遗失或损坏,要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领或换发。
(5)外国在中国和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内的常驻机构,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或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聘雇未取得居留证件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也要按此办法办理审批手续。